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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方法培训班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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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旭兵
 
         2009年11月27日—28日,中心副总工程师、项目一处处长曾凡勇同志与省发改委地区处的有关领导同志一同参加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在北京举办的我国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方法培训班。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放射长波或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有: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编制温室气体清单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清单可以识别出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源,了解各部门排放现状,预测未来减缓潜力,从而有助于制定应对措施。
 
         9月22日,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开幕式上发表讲话,明确提出中国将进一步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温家宝总理11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决定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和行动。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
 
         早在2004年我国就发布了《中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其中包括1994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1994年清单中包括三类温室气体(CO2、CH4和N2O)和五个部门(能源部门、工业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城市废弃物)。2008年我国启动了编制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的工作,其中一项主要内容是编制2005年国家温室气体清单,预计可于2011年完成。
2005年国家清单的内容将会更为完整,温室气体将由目前的三种(CO2、CH4、N2O)扩大到六种(CO2、CH4、N2O、HFCs、PFCs和SF6),排放源报告种类将更加全面,如工业生产过程排放源将新纳入铝和镁生产等,同时还将努力改进清单的不确定性。
 
         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州级清单估算方法和报告体系。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相对滞后,尽管目前一些省份在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方面开展了部分尝试,但还没有形成系统性工作,尤其在清单编制方法和数据收集等方面缺乏规范性和可比性。因此,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队伍急需建立,清单编制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由于2005年国家清单尚未完成,因此本次培训介绍的温室气体种类和排放源范围与1994年国家清单相同。随着国家清单的改进,省级清单也将逐步得到完善。本次培训班主要介绍了如何组织、开展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的编制工作。邀请了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及城市废弃物处理五部门清单编制专家对各部门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